律师解析:若被抛弃的儿女在成长过程中没有得到亲生父母的照料,其在年长之后亦无需承担起对后者的扶助义务。 然而,如若他们在成年之际已有幸与他人缔结了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,那么,养子(女)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便自此解除,转而需要担负起扶养义务的正是他们的养父母。 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,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;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。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。 |